(2016)皖0102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翔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643号被执行人:刘翔,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刘翔盗窃罪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瑶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