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荣与陈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陈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4909号原告:梁荣,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陈锋,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29号。负责人:钱新祥,经理。原告梁荣与被告陈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梁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