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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宁长江与宋培松、金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长江,宋培松,金元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号原告:宁长江,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宋培松,男,汉族,个体,住长岛县。被告:金元江,男,汉族,个体经营,住长岛县。原告宁长江诉被告宋培松、金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宁长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长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宁长江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宁长江负担。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晓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