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宁长江与宋培松、金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长江,宋培松,金元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号原告:宁长江,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宋培松,男,汉族,个体,住长岛县。被告:金元江,男,汉族,个体经营,住长岛县。原告宁长江诉被告宋培松、金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宁长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长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宁长江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宁长江负担。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晓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