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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燕申请陈国俊离婚后财产分割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陈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周燕。被执行人:陈国俊。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周燕依据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国俊给付其执行款30000元、垫付的受理费775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361元,以上共计311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俊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传唤,被执行人陈国俊至今分期履行了部分义务,陈国俊每月还款500-700元的计划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具有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对陈国俊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