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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猛诉葫芦岛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猛,葫芦岛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01722号原告唐猛被告葫芦岛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猛与被告葫芦岛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葫芦岛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猛撤回对被告葫芦岛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猛承担。审判员  赵志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佟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