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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耿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883号原告: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原告耿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琼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