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玉海与刘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海,刘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21号申请人:徐玉海,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刘长华,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徐玉海诉刘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长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鲁P×××××号轿车及徐凯名下的鲁P×××××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长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徐玉海名下的鲁P×××××号轿车及徐凯名下的鲁P×××××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