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与符德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符德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49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429号。负责人:李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局工作人员。被告:符德萍,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与被告符德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