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夕友与陈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夕友,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894��申请执行人:陈夕友,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剑,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剑银行账户余额2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志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殿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