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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罗学东与万一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学东,万一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317号申请人:罗学东。被申请人:万一铭。申请人罗学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一铭名下银行存款21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罗学东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武青四干道39号丽华苑花园16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一铭名下银行存款21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罗学东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武青四干道39号丽华苑花园16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学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