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广信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信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978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广信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广信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广信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