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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康泰粮油有限公司、怀远县华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泰粮油有限公司,怀远县华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陈春兰,葛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55号原告: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376号。法定代表人:孙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康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西粮食加工区。被告:怀远县华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西粮食加工区。被告:陈春兰,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葛琦,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康泰粮油有限公司、怀远县华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陈春兰、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