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16-191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法定代表人文丽霞,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禹,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该单位干部,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范青,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该单位干部,住该单位宿舍。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东。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长人社监理字[2015]第00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院也不能查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