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顺华,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生,住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