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汤如喜与李进松、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松,汤如喜,孙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进松,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如喜,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李进松因与被上诉人汤如喜、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进松因与汤如喜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进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李进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懿审 判 员 崔 静代理审判员 尚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广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