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兴度,李玉琴,朱庆华,赵春花,江阴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集中区华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主要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张家桥西首。法定代表人:吴丁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兴度,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朱兴度。原审被告:李玉琴。原审被告:朱庆华。原审被告:赵春花。原审被告:江阴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新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高兰,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原审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兴度、李玉琴、朱庆华、赵春花、江阴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