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0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淮山与沭阳县苏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县公安局返还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淮山,沭阳县苏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县公安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928号原告朱淮山,居民。被告沭阳县苏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珠海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吴景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沭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沭阳县永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居伦,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淮山诉被告沭阳县苏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沭阳县公安局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淮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蓉蓉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