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改荣与曹帮木、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改荣,曹帮木,梁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荣,女。委托代理人程开峡,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帮木,男。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丽萍。上诉人张改荣因与被上诉人曹帮木、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改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开峡,被上诉人曹帮木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红芳,被上诉人梁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398元,张改荣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会强代理审判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牛晓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