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卢某骗取贷款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39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卢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侯绍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骗取贷款罪,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卢某在整个骗取贷款的过程中所起作用非常小,过错程度较小,且非故意骗取贷款。本案系银行工作人员林某杰为获取佣金主动为被告人卢某伪造相关材料,同时银行工作人员林永佳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卢某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及面签了相关材料。2、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到案后多次委托家属与被害单位协商还款,但因该单位要求一次还清而未能达成一致。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卢某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被告人卢某虽非相应申请材料的伪造者,但其作为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明知自己是否具备贷款资格,同案犯伪造相应材料亦是在被告人卢某的纵容、默许下进行;再者,至迟于被告人卢某办理贷款手续之时其即可亲眼目睹相关虚假材料,但其仍然选择继续贷款,可见其主观上属于故意骗取贷款。同时,被告人卢某系该笔贷款的最大获益者,其主观恶性较大。对于该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与他人共同骗取贷款,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