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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芷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杰雄、容款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芷琳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杰雄,容款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035号原告:江门市芷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海玉圭园1幢101。法定代表人:胡志伟,总经理。被告:梁杰雄,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容款英,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芷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杰雄、容款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芷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芷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7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89.50元,由原告江门市芷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人员陪审员莫根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