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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红燕与叶伟、郑远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燕,叶伟,郑远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158号之二原告:谢红燕,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洪,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琦,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伟,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远菊,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谢红燕与被告叶伟、郑远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红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红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红燕负担。审判员 朱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嘉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