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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4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招生谢某生、谢汉舜谢某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招生谢某生,谢汉舜谢某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招生谢某生,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惠来县葵潭农场职工,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谢汉舜谢某舜,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招生谢某生、谢汉舜谢某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招生谢某生、谢汉舜谢某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招生谢某生与被害人黄某因宅基地权属产生争议、纠纷,黄某在没有解决争议的情况下继续建设房子。2015年7月7日9时许,谢招生谢某生与其胞兄谢大鹏谢某鹏(另案处理)串招同案人谢汉舜谢某舜及房亲等10多人一起到黄某家质问黄。到黄家门口时,谢大鹏谢某鹏质问谁是黄某后,谢招生谢某生将黄某拉倒在天井地上,接着谢招生谢某生与谢大鹏谢某鹏等人对黄某拳打脚踢,谢汉舜谢某舜也打了黄某肚子一下,黄某妻子谢某5上前劝架时也被殴打,后谢招生谢某生等人离开现场,黄某则被送往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身体右侧第6-8肋、左侧第6-9肋骨折、左侧第11后肋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谢某5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5月30日,谢招生谢某生、谢汉舜谢某舜一方与黄某一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谢招生谢某生、谢汉舜谢某舜一方赔偿黄某一方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黄某一方的谅解。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谢某5的陈述,证人李某、林某真、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刑事和解解协议书及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招生谢某生、谢汉舜谢某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构成轻伤,2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2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谢招生谢某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谢汉舜谢某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招生谢某生犯故意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汉舜谢某舜犯故意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