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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崔巧如与雷庆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巧如,雷庆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崔巧如,女,汉族。被执行人雷庆存,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雷庆存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344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雷庆存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闫云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