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0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申请再审称:1.朱某父母朱润民、曹爱琪在店面房上投资了23万余元,刘某于2016年2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朱润民、曹爱琪6208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付清。证明刘某认可朱某父母投资了店面房。2.购买住宅房向朱润民、曹爱琪借款19万元,而非原判认定的借款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改判店面房归朱某及其父母共同所有,住宅房归刘某所有。本院认为:朱某和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间店面和一套住宅,由于双方就房产的归属不能协商一致,原判综合考虑房屋的差价以及双方对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酌情对房产分配作出裁量,处理适当。朱某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材料即刘某出具给朱润民、曹爱琪的欠条,该欠条载明的内容并不能证明朱润民、曹爱琪在店面房上投资了23万余元。朱某主张购买住宅房向朱润民、曹爱琪借款19万元,仅15万元有借条外,其他没有证据证明,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查秋月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