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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谈荣保、谈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荣保,谈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荣保,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双林,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上诉人谈荣保因与被上诉人谈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5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荣保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谈荣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