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谈荣保、谈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荣保,谈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荣保,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双林,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上诉人谈荣保因与被上诉人谈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5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荣保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谈荣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