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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明坤、金则玉与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坤,金则玉,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465号原告:王明坤,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金则玉,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涂忠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钱金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律师。原告王明坤、金则玉诉被告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另案的审理结果有关,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语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