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荣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平果县。被执行人张荣昌,地址:平果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荣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209.29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桂1023执525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