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田二新与缪佳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二新,缪佳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34号原告:田二新,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李曼,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佳昌,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二新与被告缪佳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