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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田二新与缪佳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二新,缪佳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34号原告:田二新,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李曼,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佳昌,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二新与被告缪佳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