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991号原告: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老东环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南6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0679548-2。法定代表人:邓爱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631444406。法定代表人:王福全。原告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铁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