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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永权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权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永权,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恩施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6年1月1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龙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权及其辩护人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周永权邀约王某2(已判刑),在恩施市太阳河乡茶山河村长岗岭组一山坡上的厚柏树上摘除了一个马蜂窝,摘除过程中,周永权用随身携带的锯子将树枝锯断,导致马蜂窝掉落在地上后摔破,后周永权将掉落摔破的大部分蜂窝带走,周永权、王某2二人未对现场遗留的蜂窝残骸进行妥善处理。马蜂回巢后,大量马蜂聚集在地上遗留的蜂窝残骸中。同年10月13日9时许,该村村民王某带外孙女杨某放牛,路过马蜂窝现场时,祖孙二人被马蜂蛰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杨某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18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杨某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毒物。王某系急性溶血性贫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杨某系急性溶血性贫血、左心房及主动脉大血栓栓塞死亡。从其损伤的形态特征及临床病理发展过程,二被害人符合蜂蜇后蜂毒溶血毒肽作用所致。本案民事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永权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永权及其辩护人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医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权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给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永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向 云审判员 李高茂审判员 王 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