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斌华与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新磊鑫石材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华,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新磊鑫石材,余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789号原告张斌华,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孙英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新磊鑫石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石材市场1期1街区8号。经营者余延春,女,住址不详。被告余宝,男,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华与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新磊鑫石材、余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牟英国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人民陪审员 王雨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