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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7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陶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陶华忠,傅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7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旭东。被执行人陶华忠,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傅秀英,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陶华忠、傅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绍越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查封了陶华忠名下位于瀛洲名苑26幢304室房产(权证号F0××82)。在执行过程���,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华忠名下位于瀛洲名苑26幢304室房产(以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杭永房地估(2016)字第SF06128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