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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翁法执字第1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春祥与邵忠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祥,刘新凌,邵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翁法执字第1789号之一申请人胡春祥,男,6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新凌,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邵忠敏,女,62,汉族,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忠敏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账号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忠敏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