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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安元与刘文科、董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元,刘文科,董梅,王文生,沈青,高涛,秦淑美,潘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882号原告陈安元。被告刘文科,(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被告董梅,系被告刘文科之妻。被告王文生。被告沈青,系被告王文生之妻。被告高涛。被告秦淑美,系被告高涛之妻。被告潘立,(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元诉被告刘文科、董梅、王文生、沈青、高涛、秦淑美、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梦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