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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才富、朱香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才富,朱香娇,陈桂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287号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5145-1。代表人:孙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玲龙,系该行(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昕晗,系该行(公司)员工。被告:郭才富,男,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弄**号。被告:朱香娇,女,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弄**号。被告:陈桂秋,男,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弄**号。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郭才富、朱香娇、陈桂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郭才富、朱香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正常利息9938.25元(截止2016年3月1日)及自2016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0.21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逾期利息以300000元基数,复息以9338.25元基数);二、判令被告陈桂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郭才富、朱香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正常利息9938.25元(截止2016年3月1日)及自2016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0.21774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300000元基数,复息以9338.25元基数);其余诉讼请求不变。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审理认定,2015年3月5日,被告朱香娇出具了一份共同债务确认书给原告,确认被告郭才富在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内向原告所借的最高额融资额度人民币500000元以内的款项为郭才富与其本人的共同债务。2015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郭才富、陈桂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温联银(2015)保借字第306015090212862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811833‰,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月末的20日为结息日。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陈桂秋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郭才富发放了贷款300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郭才富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9938.25元(截止2016年3月1日)至今未付,被告陈桂秋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遂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才富、朱香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938.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以按月利率10.21774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息(复息以利息9938.2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0.21774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桂秋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被告郭才富、朱香娇、陈桂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