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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立柱与唐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柱,唐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柱,男,1955年10月3日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风华,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风华名下的位于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古楼东街2666-2号小幢304室房产一处。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