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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胜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胜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82号罪犯何胜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胜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随案移交的涉案物品手机三部等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1日交付河南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何胜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19日至7月20日,何胜江等三人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等地以止咳糖浆冒充熊胆汁低价出售为由,诈骗作案四起,骗得苏某某等四人现金、黄金项链、白金项链等物品,价值共计114397元,赃款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白金项链一条;何胜江等三人亲属退赃款共计110582元,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系累犯。2016年5月31日缴纳罚金30000元。罪犯何胜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一般、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胜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胜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