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强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6年4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李强伙同刘汉奇(已判刑)驾驶一辆无牌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到方城县清河乡文岗村边公路时,将胡某脖子的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2、2015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强伙同刘汉奇驾驶一辆无牌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到方城县博望镇张骞庙处,将张某1脖子的黄金项抢走后逃离现场。3、2015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强伙同刘汉奇驾驶一辆无牌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到方城县券桥乡与赵河镇交界的地方,将张某2脖子的黄金项链抢走半截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2的断项链价值为2084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强伙同刘汉奇(已判刑)预谋抢夺后,被告人李强戴头盔,刘汉奇穿迷彩服戴遮阳帽,由被告人李强驾驶一辆无牌红色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带着刘汉奇到方城县清河乡清河街,二人发现被害人胡某骑着电动车沿方城至广阳公路自东向西走,被告人李强和刘汉奇尾随至清河乡文岗村边公路时,被告人李强骑摩托车追上胡某,坐在摩托车后边的刘汉奇将胡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2、2015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强戴头盔,刘汉奇穿迷彩服戴遮阳帽,由被告人李强驾驶一辆无牌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带着刘汉奇到方城县博望镇,在博望镇张骞庙附近发现乘坐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1脖子上有黄金项链,被告人李强骑摩托车追上张某1,坐在摩托车后边的刘汉奇将张某1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3、2015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强戴头盔,刘汉奇穿迷彩服戴遮阳帽,由被告人李强驾驶一辆无牌红色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带着刘汉奇到方城县券桥乡与赵河镇交界的地方,发现被害人张某2骑着电动车在行走,脖子上有黄金项链,被告人李强骑摩托车加速跟上,坐在摩托车后边的刘汉奇将张某2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半截后逃离现场。刘汉奇将断项链装入迷彩服上口袋中,二人行至博望境内被警车拦截时弃车而逃,在逃跑时刘汉奇被抓住衣服,刘汉奇为了逃跑将迷彩服脱掉后挣脱,作案工具红色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迷彩服、上衣短袖及被抢的半截断项链留在现场。经物价部门对该半截断项链进行鉴定,价格为2084元。该半截断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张某2项链被抢时倒地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平面图、作案视频截图、现场遗留物品照片、方城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情况说明;价格鉴定委托及资格、鉴定意见;证人葛某、郭某证言;被害人胡某、张某1、张某2陈述;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同案犯刘汉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玉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