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豪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青岛峻瑞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豪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青岛峻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151号原告:青岛豪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王海,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洪政,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巍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峻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靳万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峻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青岛峻瑞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豪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5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