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俊卫与姚少华、孙慧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卫,姚少华,孙慧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668号原告:潘俊卫,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姚少华,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孙慧琴,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俊卫诉被告姚少华、孙慧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潘俊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俊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俊卫承担。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来亚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