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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俊卫与姚少华、孙慧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卫,姚少华,孙慧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668号原告:潘俊卫,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姚少华,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孙慧琴,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俊卫诉被告姚少华、孙慧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潘俊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俊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俊卫承担。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来亚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