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惠玲与梁志聪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玲,梁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刘惠玲,女.被执行人梁志聪,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惠玲与被执行人梁志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惠玲有每月三次探视儿子梁誉轩的权利。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志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梁志聪到院说明情况,提供记录证明每月都让刘惠玲探视儿子三次,申请执行人刘惠玲已见过儿子梁誉轩。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梁志聪有协助刘惠玲探视儿子梁誉轩,申请执行人又已见过儿子梁誉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