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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兴达精石灰厂与李冬琴、陈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兴达精石灰厂,李冬琴,陈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兴达精石灰厂,住址郴州市苏仙区。负责人段志新。被执行人李冬琴。被执行人陈诚。本院在执行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兴达精石灰厂与李冬琴、陈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