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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泛博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泛博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汉川市三泰硝染厂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民初1358号原告:北京泛博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3幢1420。法定代表人:郑超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北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东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汉川市三泰硝染厂,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北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杏梅,厂长。原告北京泛博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泛博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泰公司)、第三人汉川市三泰硝染厂(以下简称三泰硝染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泛博公司诉称:从2013年起,原告与第三人三泰硝染厂形成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一直���其供应化工原料。截止2015年4月17日,经双方对账,第三人三泰硝染厂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59699元未付。因被告湖北三泰公司的股东亦是第三人三泰硝染厂合伙人,经原告多次催收后,2015年9月1日,被告湖北三泰公司与原告签定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代第三人偿还所欠货款。根据还款协议,被告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款2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259699元,如被告未按约付款,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欠款违约金。但至今被告湖北三泰公司仍未付分文货款。现要求:被告湖北三泰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59699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欠款违约金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被告湖北三泰公司承认原告北京泛博公司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三泰硝染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湖北三泰公司自愿承担债务并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该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北京泛博公司成为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其债务人被告湖北三泰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已对违约金进行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约定属于过高需要调整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按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泛博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59699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万元×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天数+259699元×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天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绪武审判员  胡 雯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