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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新彬与潘正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彬,潘正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251号申请人:王新彬。被申请人:潘正升。申请人王新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正升存放于枣庄博文商贸有限公司冷库的价值24,000元的土豆550箱进行查封。担保人王新昌以其所有的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正升存放于枣庄博文商贸有限公司冷库的价值24,000元的土豆550箱;二、查封担保人王新昌所有的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60元,由申请人王新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