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3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思宇与丁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宇,丁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603号之一原告:李思宇,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雷,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思宇与被告丁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思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思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李思宇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