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贺照恩与张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照恩,张兴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620号原告贺照恩。被告张兴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照恩诉被告张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照恩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照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所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