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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贺照恩与张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照恩,张兴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620号原告贺照恩。被告张兴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照恩诉被告张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照恩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照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所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