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4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振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潘云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振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潘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4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振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2121430C。法定代表人:胡长贵,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清,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云君。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振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潘云君(2016)浙0282民初54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云君已履行20000元,对尚有24601.26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振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另被执行人潘云君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7.5元,执行费569.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