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3刑初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退休工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某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夏应准、陈庆新对自家位于凤山县金牙乡东王村那才屯“坡罗马”(地名)林地内的杂木树进行全部砍伐。经鉴定:“坡罗马”的林地内被砍伐的杂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40.443立方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质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黄某甲以管护杉木为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以2400元砍工费雇请天峨县更新乡东瓦村停棒屯的夏应准、陈庆新将自家位于凤山县金牙乡东王村那才屯“坡罗马”林地内的杂木树全部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黄某甲家位于“坡罗马”林地内被砍伐的林木均为杂树,共计663株,活立木蓄积为40.443立方米,出材量为16.1772立方米。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甲涉嫌滥伐的林木价格为人币8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夏某、陈某、卢某、黄某乙、陆某、班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他人砍伐林木,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40.443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大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偶犯或者初犯;(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