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位于昌图县某某村一组自己家中容留李某、孟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讯问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照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及证人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杨某具有能当庭自愿认罪应酌定从轻处罚及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