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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洲诉被告陈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洲,陈银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615号原告:王广洲,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波、苏彦龙,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洲诉被告陈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楠